【48812】中新网河南|闻名食物“每日坚果”品牌胶葛案二审开审
发布时间:2025-01-16 10:56:40来源:刀锋电竞网页版 作者:刀锋电竞平台中新网河南新闻4月28日电 (阚力 王珊)近来,闻名食物品牌“每日坚果”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胶葛案二审在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模仿法庭公开审理,未当庭宣判。
青岛沃隆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隆公司)向河南省商丘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商丘中院)提起诉讼称:夏邑县蜜玉食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蜜玉公司)、夏邑县何营乡老五红枣店(以下简称老五红枣店)、王灿灿私行在其开设的网店上展现、宣扬、出售由蜜玉公司出产的损害沃隆公司著作权及有必定影响的产品包装的产品,侵犯了沃隆公司对涉案著作所享有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恳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令上述被诉方中止侵权,补偿相应的丢失及合理开销150万元。
商丘中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6日,国家版权局对杨国庆于2014年12月11日创造完结的“沃隆每日坚果”美术著作予以挂号,并颁布国作登字-2015-F-00248445号著作挂号证书。2018年1 月1日杨国庆将其美术著作《沃隆每日坚果》的著作权转让给沃隆公司。沃隆公司是一家集出产加工、国际贸易与电子商务为一体的企业。
2015年,沃隆公司以《沃隆每日坚果》图画为“每日坚果6”产品包装的坚果产品上市,为很多购买的人所熟知,曾数获电商类大奖。
蜜玉公司在天猫网上开设“蜜玉旗舰店”,老五红枣店在淘宝网上开设“蜜玉坚果食物特产店”,展现、宣扬、很多出售多款“每日坚果7”产品。蜜玉公司是两店肆案涉被控侵权产品的出产商,王灿灿是蜜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亦是夏邑县何营乡老五红枣店的经营者,实践操控两公司。
商丘中院以为,沃隆公司系《沃隆每日坚果》的著作权人,其合法权利应予维护。虽蜜玉公司、老五红枣店、王灿灿运用的被控侵权著作与沃隆公司的《沃隆每日坚果》著作,有类似之处。但从全体结构、色彩、内容方面看,两者具有实质性差异,不构成实质性类似。因而,判定驳回了沃隆公司的悉数诉讼恳求。
一审判定完毕后,沃隆公司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以为一审判定确定两者不构成实质性类似,严重错误,被诉方应该承当连带补偿150万元的职责。
被诉方辩称,其运用的被控侵权著作“每日坚果7”与沃隆公司的著作“每日坚果6”不构成实质性类似,没有损害沃隆公司对涉案著作所享有的著作权,一审判定正确;被诉侵权“每日坚果”图画产品与沃隆公司的“每日坚果”产品不会导致混杂,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被诉方在本案中不该承当任何职责。
二审庭审中两边当事人环绕是否侵权、假如侵权应承当何种民事职责等焦点进行了互不相让的讲话、举证、质证和争辩。合议庭以为,因为两边当事人在庭审中表达了较强的调停意向,该案不宜当庭宣判,二审法院将在庭后多做对立化解对立,争夺本案调停结案。
庭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宋旺兴表明,合议庭到河南省财经政法大学巡回开庭审理本案,活跃践行了谁法律谁普法的理念,并选取具有典型性、宣扬性和可观摩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在该校展开司法审判进校园活动。(完)